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组织机构状况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机关建设,人事信息等。
(二)行政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由国家、本省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工作计划
主要包括:政策解读、本机关年度工作要点、专项规划等。
(四)卫生监督信息
主要包括:工作动态信息、公示公告、卫生宣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信息。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安康市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所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包括:
1.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工作职责;主要领导姓名、职务
工作分工;内部科室设置、基本职能、联系电话;
2.有关卫生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干部任免公示;工作相关通知公告;
4.监督工作动态;
5.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安康市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所网站
(https://wsjd.ankang.gov.cn/)
2.采取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注意事项
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填写《安康市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张申请表填写一项申请内容。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二)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持相关有效身份证明到安康市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所现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采用EMS、挂号信等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来信请寄: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安康市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所综合科(收),同时须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提交。
申请人可访问“安康市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所”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的办理
1.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8)《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2.办理期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缺少申请要件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安康市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所综合科
办公地址: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A栋8楼
联系电话:0915-8992242,0915-8992244(传真)
邮政编码:725000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7:3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