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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

编辑者:发布时间:2016-11-07 08:37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鼓励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充分调动全省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五条评优评先方面:

()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各级党委、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以省政府名义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前10名的县()和前5名的城区,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十强县五强区称号;对名次进位快的前10名县()和前5名城区,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

()按照35%的比例,对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县(),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授予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

第六条考核奖励方面:

()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核发奖金,奖金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

()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第一名和首次进入十强县”“五强区的县(市、区),各奖励100万元;其他十强县”“五强区,以50万元为基数给予奖励,较上年每进步或后退1位分别增加或减少10万元。对争先进位10名的县(),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5名的城区各奖励50万元。

()对获得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各奖励100万元。

奖金分配方案由各市()、县(市、区)制定,奖金应发放到人。

第七条选拔重用方面:

()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市()和省直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等结果,按照一定权重,综合评定出10名优秀县(市、区)党政正职,优先提拔使用(贫困县党政正职就地提拔)

()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对被评为全国优秀县委书记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脱贫攻坚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八条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省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各级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由省统计局具体负责,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由省扶贫办具体负责。

第九条各市()、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具体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