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所

安康市卫生监督所
地址:安康高新区花园大道(安康市高新医院东北侧)公共卫生服务中心A栋8-9楼
投诉电话:0915-8992247
传真:0915-8992244
邮编:725000

卫生宣传

职业病防治知识问答(十二)劳动者在工作中享有哪些职业病防治权利?

编辑者:发布时间:2012-05-24 03:47

劳动者在工作中享有哪些职业病防治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1)培训的权利;(2)职业健康的权利;(3)赔偿权利;(4)知情权;(5)拒绝冒险作业权;(6)参与决策权;(7)检举、控告权。

劳动者是否需要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

是否所有新从业人员均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不是。因为如果劳动者从事的职业活动中不存在《职业病防治法》所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中就没有相对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因此也就不能确定为上岗前健康检查对象。

对非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可作为一般人群的健康检查处理。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的特殊人群包括哪些?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下列特殊人群不得安排从事接触有毒害作业:(1)未成年人,即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2)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是否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有。《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劳动者在职业健康检查后怀疑患有职业病(疑似职业病)需要住院观察,期间有何种待遇保障?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疗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面对用人单位在有关机构对劳动者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前,做出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举措,如更换生产原材料或生产工艺。劳动者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以确保获取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其职业病待遇如何落实?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职业病相关待遇的落实可以循以下途径解决:一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获取工伤保险待遇;二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劳动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请求法院判令企业支付相关待遇。三是劳动者还可以按照民事法律规定,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