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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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近日,宁海县卫生健康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其家人在接受一名自称“牙医”的人员上门提供牙科诊疗服务后,无法与该人员取得联系,怀疑其涉嫌非法行医,请求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案件查办中,执法人员未能通过投诉人提供的“牙医”手机号码联系上该名“牙医”。执法人员立即调整办案方向,通过国家卫生监督信息平台查询非法行医记录,查询到该手机号码持有者曾有两次非法行医被处罚的记录。随后,通过公安户籍信息平台,执法人员确认了该人员的户籍信息及样貌特征。结合接受该名“游医”服务的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和照片辨认等证据,确认该名“牙医”与大数据平台查询到的非法行医者样貌一致,并固定了其非法行医的违法事实。经调查核实,该名“牙医”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已构成违法行为。鉴于其此前已有两次非法行医被处罚的记录,本次为第三次被查获,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执法人员将该名“牙医”涉嫌非法行医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此案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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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第二条第(四)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温馨提示
非法行医诊疗环境恶劣,不具备消毒等基本设施和急救药品,使用的器械和药品来源不明,存在使用假药、劣药、过期药品的风险。非法行医者未取得合法资质,无菌操作意识不强,极易造成交叉感染及传染病传播,并且常常会造成漏诊、误诊,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甚至死亡,出了问题一走了之,患者难以维权。广大民众要提高警惕,就医时务必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医师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正规医疗机构就诊,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安全、有序的医疗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