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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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诊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对于疾病防治、宣传卫生知识、普及健康教育以及卫生支农等均具有积极的重要作用,是医务人员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行动。但是,有个别单位以义诊的名义非法行医、欺骗群众、诈骗钱财,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恶劣影响。义诊活动备案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组织单位组织义诊的管理,规范义诊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合法权益。
如医疗机构未备案即组织开展义诊,会遭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我们之前发布的文章“为什么医院组织义诊却被处罚?”,说的就是这件事儿。其实,不仅义诊活动本身要进行备案,义诊的具体内容,也要严格按照备案时核准的项目来进行,如果义诊的内容超出备案范围,同样要被处罚。
典型案例
近期,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在浦东某居民小区上海某某医院义诊活动现场,发现有三台标记有“上海某某医院”等字样的仪器,且该医疗机构一名护士正在为居民开展幽门螺旋杆菌检测,并出具报告。
经调查,该医疗机构注册在上海市某区,取得浦东新区卫生行政部门的义诊备案证明,但未向其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义诊备案。并且,该医疗机构申请的义诊备案内容为社区健康科普讲座以及幽门螺旋杆菌疾病专家咨询等,核准的义诊备案项目为外科,开展幽门螺旋杆菌检测属于超出义诊备案范围。
经查实,该医疗机构在跨区组织义诊活动中,超出义诊备案范围开展义诊,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及《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医疗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该医疗机构上述行为抄送至注册所在区的卫生行政部门。
法条链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义诊组织单位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义诊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 义诊的内容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二)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
(三)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四)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五)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五、参加义诊的机构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批准设置的预防、保健机构。
六、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参加义诊需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并在义诊时佩带本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
七、义诊组织单位应当按照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开展义诊。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责成义诊组织单位停止义诊,并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的义诊。
(二)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三)在义诊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非法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四)超出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内容,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地点等。
(五)弄虚作假骗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其开展义诊或骗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同意其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六)在义诊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八、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义诊的视为非法行医,卫生行政部门可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组织单位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义诊怎样备案?
根据《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5-30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需提交哪些材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义诊备案情况说明;义诊责任承诺书;义诊医务人员信息表,部分地区在城镇开展义诊还需提交城管部门的同意书。
卫监提醒
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义诊的视为非法行医,卫生行政部门可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组织单位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