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卫生监督所
地址:安康高新区花园大道(安康市高新医院东北侧)公共卫生服务中心A栋8-9楼
投诉电话:0915-8992247
传真:0915-8992244
邮编:725000
疑似职业病是指与职业病的概念相对应,即有患病现象,有可能是职业病,但是尚未经过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暂时无法确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疑似职业病告知/通知书》后,应该怎么做呢?
1、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2、准备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3、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基本情况和处置情况。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以上三项工作需尽快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职业病病人相关权益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5、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6、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7、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8、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9、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10、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