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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宣传

【以案释法】饮水安全无小事 卫生制度要规范

编辑者:发布时间:2024-01-08 10:43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30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某供水站进行监督检查,查见该供水站正在运行制供水,现场制水人员黄某某,男,56岁,未能出示有效体检合格证。

该供水站涉嫌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于2023年6月30日立案。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证实,该供水站于2021年9月8日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1年9月8日至2025年9月7日,经营者为黄某某,负责供水站的供、管水等工作,检查当日现场正在运行制供水,该供水站安排1名未取得有效体检合格证的人员黄某某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裁量基准编码YS001A)的规定, 2023年9月4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给予该供水站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而黄某某作为该供水站的经营者,也是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专职人员,现场未能出示有效体检合格证。因此可以认定万州区某供水站不得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裁量基准编码YS001A)的规定,安排1人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可处2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某供水站安排1人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黄某某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属于从轻情形,决定给予该供水站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合法合规。

典型意义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规、标准和规范,应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从业人员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供管水人员负责供水单位的制水工艺流程操作、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清洗消毒等,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供水单位提供饮用水要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作为持有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集中式供水单位要增强法律意识,落实好制度规定,有责任和义务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防止引起水污染事件,从源头上有效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维护群众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