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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动态

非法行医人员被判刑

编辑者:发布时间:2013-05-27 07:08

2013330,石泉县人民法院对刘朝显非法行医案进行了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朝显因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此案的判决为石泉县打击非法行医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刘朝显,男,现年70岁,系陕西省石泉县池河镇良田村农民,曾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跟师学习中医,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在石泉县池河集镇开设个体诊所行医。20091222日和20111130日,刘朝显因非法行医曾先后两次受到石泉县卫生局行政处罚,20123月石泉县卫生监督所派卫生监督员对刘朝显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执行情况进行回访发现,刘朝显仍然在开展非法行医活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当场进行现场取证,并就其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立即关门,但刘朝显以自己年龄大,无生活来源等理由拒绝执行。为了严格执法,石泉县卫生监督所报请县卫生局同意,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将案件移交给石泉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及时受理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被告人刘朝显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诊所,开展非法行医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此行为触犯了《刑法》,严重威胁了就诊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为了保护公民的医疗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石泉县公安局将此案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刑事诉讼,人民法院于2013330日以非法行医罪进行了刑事判决。在卫生、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通力协作下,一起危害广大群众医疗安全的非法行医黑窝点、钉子户,得到了彻底的解决。

通过对此案的办理,有力地推动了石泉县的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也为全市打击非法行医活动的深入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