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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安康市卫生监督所关于开展2012年春季学校卫生监督检查的通知

编辑者:发布时间:2012-02-27 10:25

市直管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工作,保护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省市关于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市卫生监督所决定开展2012年春季学校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市直管各类学校、幼儿园。

二、检查内容

(一)传染病防控

1、学校传染病防治组织管理机构,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2、学校传染病防治制度及档案管理情况。

3、学校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

4、学校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制度,晨检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因病缺课追踪等落实情况。

(二)饮用水卫生

1、学校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培训证情况。

2、落实饮用水管理人员情况。

3、饮用水生管理制度及档案建立情况。

4、消毒产品、涉水产品使用情况。

5、水质检验监测情况。

(三)教学环境,生活设施卫生

1、学校设置的公共浴室、游泳场所等卫生许可情况。、

2、学校对学生公寓,教室等卫生管理情况。

3、学校对生活设施的卫生管理情况(制度,人员)。

4、开展对教学环境(教室的面积,照明,黑板,课桌椅,空气质量)卫生检测评价。

三、目标

发现和消除传染病、饮用水污染和影响学生身体健康等隐患,督促学校改善教学环境,建全学校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学校、幼儿园校长是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促进学校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保障学校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检查时间

第一阶段:20122月底前为学校幼儿园自查自纠阶段。

第二阶段:20123月为监督检查阶段。市卫生监督所将按照《通知》精神和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卫生监督员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20124月总结上报阶段。

五、工作要求

各学校、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学校卫生工作,根据《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并积极落实整改。卫生监督员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检查,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情节轻微的,要督促进行整改,对存在违法又不积极落实整改的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对存在重大传染病和饮水安全隐患的单位,要依法从严惩处,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附:表2全市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现场检查表

4全市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现场监督检查表

6全市教学环境生活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表

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