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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宣传

职业病防治知识问答(一)什么是职业病?

编辑者:发布时间:2014-04-28 05:56

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职业病是一种人为的疾病。它的发生率与患病率的高低,直接反映职业卫生工作的水平。世界卫生组织对职业病的定义,除医学的涵义外,还赋予立法意义,即由国家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我国政府规定,确诊的法定职业病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死亡时,均应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范围很广,不可能把所有职业病都纳入到法定职业病范围,如现代白领阶层长时间伏案工作而引发的颈椎病、肩周炎、痔疮和鼠标手等慢性病,由于很难与日常生活中的致病因素加以区分,只能列为职业相关疾病,不能与法定职业病相提并论。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卫生部、劳动保障部文件(卫法监发[2002]108号)《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颁布的法定职业病名单,分10类共115种。其中: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

职业病诊断应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当事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